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西安新闻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鄠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原告吴桐与被告孙淼是多年同事关系。2016年以来,孙淼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吴桐借钱。2020年8月,经双方结算后发现,孙淼欠付吴桐借款共计46万余元,孙淼随即出具借条,其妻子于秋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2020年12月,孙淼和于秋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吴桐多次向孙淼、于秋索要欠款未果后,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承办法官闫鹍经审理后认为,孙淼、于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孙淼作为借款人、于秋提供担保,向原告吴桐借款共计46万余元,该行为表明被告于秋对被告孙淼这笔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更能说明两被告对于债务发生及负担已经有了充分考虑,原告也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对于该笔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债务的发生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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